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行政执法“十不准”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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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04:37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省政府决定,对全省行政执法队伍进行教育管理,为严肃纪律,特制定行政执法“十不准”的规定。 一、不准利用执法权力搞创收; 二、不准从事经营性活动; 三、不准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不准利用审批、执法职权向行政相对人索要钱物或报销费用; 五、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 六、不准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言语粗暴、挟私报复; 七、不准在执法中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 八、不准私自留置、处理和占用罚没财物; 九、不准利用行政执法权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上述条款,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对违反“十不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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