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规岂能比法大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06:55 湖北日报 | ||
龚大中 校规能比法大吗?当然不能。日前发生在某中学的一桩事,却有“校规比法大”的嫌疑。 该中学4名初二男生,一日租来黄色光碟观看。学校依据看黄色录像“给予开除学籍或 这4名学生偷看黄色光碟,是非常错误的。对他们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和处分,大有必要。但给予什么样的惩处,却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来实施,而不宜只依据自定的所谓“校规”来实施。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初中尚属义务教育阶段,如今初中生也多是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学生,学校负有法定的教育义务。即使是对所谓的“问题少年”,也不宜轻率让其失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由此可见,该校要自行把这4名学生赶出校门,是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是对学校所肩负的法定责任的推卸。他们的那条“校规”,也是需要斟酌和完善的。其实,即使这4名学生确实不宜再在该校就读了,学校也应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将学生送至工读学校,而不宜自行“勒令”其退学。 现在,许多学校都青睐好学生,这当然是人之常情。但不能因此就嫌弃一时犯了错误的学生。如果一味将这类学生推出校门,这就既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教育的本质。
订阅新浪新闻冲浪 足不出户随时了解最新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