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他人商号闹上法庭 吴越人家侵权案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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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07:14 东方网 | ||
东方网7月15日消息:经营面食的“吴越人家”在沪上的知名度不小。但就是为了这一称呼,引发了一起企业名称权官司。近日,黄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吴越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在上海享有一定声誉,一些企业纷纷加盟。2000年1月,庄某、华某同其签定加盟协议,成立吴越人家愚园面馆。2001年10月,庄某、华某又和芮某合伙成立芮杨面馆。经愚园面馆同意,在云南南路芮杨面馆的灯箱、店招、店 同年8月,芮杨面馆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叫云锦食府,负责人变更为张颖,继续使用原告商号“吴越人家”,在店招、店面菜单上明示,食府由“吴越人家”愚园店经营管理。期间,愚园面馆曾收取云锦食府加盟费。于是,原告在今年3月向黄浦区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愚园面馆、云锦食府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8万余元。审理中,一中院判决确认原告与庄某、华某的加盟协议无效。 愚园面馆辩称,灯箱反映的是愚园面馆经营管理的事实,其未授权他人使用“吴越人家”,而用的只是自己的名称,故没有侵犯原告的企业名称权。而且,“吴越人家”的商标权是他人的,“吴越人家”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云锦食府则辩称,它是一家新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关于店面灯箱制作是芮杨面馆的事情,与食府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云锦食府系芮杨面馆的变更,应承担原来企业的民事责任。同时变更后的云锦食府继续使用原告商号,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愚园面馆使用“吴越人家”既无合同依据,又无法律依据,明显构成侵权。云锦食府仅因为愚园面馆的同意而使用“吴越人家”,更没有依据。因此,两被告共同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害,书面赔礼道歉,共同赔偿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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