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中院:“赖账者”不得购房买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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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08:23 扬子晚报 | ||
本报泰州电 记者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即日起,该院将对已进入执行阶段的经济案件“赖账者”击出重拳:不得进行高消费活动,不得购房买车,不得旅游观光;“举报人”按执行标的0.5%-5%进行奖励,最高奖励数额达5万元,费用由“赖账者”承担。 “法律白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公正,为遏制经济案件中被执行人有钱不还的赖账行为,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试行《对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予以限制的暂行规定》。具 为配合该规定的实施,还制定了举报奖励细则。根据举报,使被转移、隐匿的财产得以执行的,按照实际可得到执行财产价值的0.5%-5%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金不低于200元,最高可达5万元。根据举报,查获逃避的被执行人,使之到庭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举报,查明伪证或其他拒不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的,给予300元的奖励。(刁志华 赵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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