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巴公司扣工衣费处罚售票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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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08:56 南方都市报 | ||
大巴公司扣工衣费处罚售票员 怀疑售票员少撕票涉嫌贪污,劳动部门认为公司做法侵权 本报讯(记者丰雷)因怀疑售票员少撕票,333路大巴公司对其施以罚款500元、扣除250元工衣费的处罚,并炒了她的鱿鱼。333路大巴公司主管称,处罚售票员是因其常出错, 昨日,被炒鱿鱼的陈小姐说,11日下午2时许,她所在的大巴行驶到沙井镇附近,公司的两名稽查员突然上车点钱查票,后来稽查员告诉她“票和钱数额对不上”,并告之“少给乘客撕1张2元钱的票,公司怀疑售票员有贪污行为”,在她还没有反应过来的时候,稽查员就让她先在一张稽查单上签名,然后再去公司听候处理。“结果,我便被炒鱿鱼了。”陈小姐说。 她说,公司主管告诉她,在稽查单上签了名就是承认了贪污的行为,出这么大差错,公司不再用她了,此外,还要罚款750元,包括500元差错费和250元工衣费。陈小姐认为,首先,公司还没调查清楚就炒了自己,然后罚款的名目也太奇怪,居然有250元工衣费。这些都不符合劳动法。 333路大巴公司郑主管称,小陈常有少给顾客撕票的出错行为,公司认为小陈要么贪污、要么经常犯糊涂,所以公司决定不再聘用小陈,小陈穿的工衣是公司出钱制作的,如今穿旧了,所以在小陈被炒后一定要小陈自己给钱。对小陈的出错行为,公司决定罚款500元,由于他们对法律不熟悉,所以不知道罚多了还是罚少了。 深圳市劳动部门有关人士称,即使小陈犯了错,333路大巴要炒小陈的鱿鱼,也应该提前一个月下发书面通知。公司单方面对小陈扣除工衣费、罚500元差错费都是不符合劳动法的侵权行为,所以,333路大巴公司应退还小陈750元所谓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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