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出房质量开发商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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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09:09 天津日报 | ||
业主在物业交接后发现物业质量问题,但相关法律关系在物业管理阶段仍然存在,因此,业主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记者孙玉波)依据业主在购买房屋时与开发商形成的法律关系,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对已售出房屋质量负责。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在14日召开的全国物业管理工作会上说,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问题,有的是由《物业管理条例》所规范的,有的是由其他法律法规所规范的。物业管理活动各方主体也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确定的行为规范。如物业的质量问题,业主购买物业,形成与建设单位之间物业买卖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关法律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建造过程中的质量责任。尽管业主在物业交接后才发现物业质量问题,但原来的法律关系在物业管理阶段仍然存在,因此,业主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对建设单位是否应承担未销售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问题,刘志峰说,尽管条例没有明确提出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责任,但在物业销售和财产权逐步转移过程中,未销售物业的财产权仍属于建设单位。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建设单位作为业主之一,既享有获得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也负有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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