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嫁风险并非万全之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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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09:4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记者就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提供担保人问题,采访了首都法学界的一些人士,他们向记者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佟强认为: 就业要担保人,《担保法》里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法律依 然而,就业要担保,并不能给用人单位“打保票”。比如:担保人先用房产担保,然后把房子卖了,你怎么办?工作中的失误和故意捣乱,及所负的责任轻重如何区分等,都是比较复杂的问题。 从应聘者角度看,他们非常希望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用人单位的做法加以规范。可是,建立一项法律法规需要调研、草拟、讨论、表决等一系列立法程序,恐怕远水解不了近渴。如放任不管,显然对求职者不公平,应该设法找到一个双方利益与权利的平衡点,在这方面劳动人事部门应该有所作为,至少可以先调查研究一下,不能让处于弱势地位的求职者吃亏。 辛吉宇劳动保障咨询中心的法律专家邢新民认为: 用人单位限定应聘者必须提供担保人才予以聘用,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对于招聘过程中的风险问题,用人单位应该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来约束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用制度来堵塞管理上的漏洞,用合理合法的手段来考察应聘者,不应采用担保人的方式转嫁风险,侵害应聘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用修订法律法规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还有一定难度。应聘者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主动维护,用自己的良好表现来取得用人单位信任,并抵制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要求。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新华认为: 现有法律中,《担保法》只是规定对债权进行担保时可以要求有抵押物。现行法律没有对行为进行担保的规定。有些企业要求雇员签署忠诚合同,要求雇员对自己的行为提供担保人,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要修改相关的法律,明确与此相关的条款内容,就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先由公民、人大代表提出建议、议案,国务院成立调研机构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或举行听证会,然后,再起草法律条文,提交全国人大讨论表决。 现在,有些法律正在修改,如《民法》、《担保法》等,但尚未涉及到“求职要有担保人”的内容。我个人认为:关于“求职要有担保人”的内容,如有可能的话,加入到《劳动法》的某些条款中比较合适,关键是还要看情况的发展和社会对此的呼声。 编后:就业该不该要担保?对此,求职者、用人单位及专家学者都先后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至此,我们的系列访谈暂告一段落。 就业要担保,是职场上新近发生的事情。希望此事能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关注,并出台相关政策,使人才市场向着更加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 果如此,笔耕不觉劳。 (来源:本报记者 丁国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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