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密论斤卖?(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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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10:14 沈阳今报 | ||||
如此一件大案被侦破,不知首功谁属?但笔者从中看到的却是国家的耻辱,幽默一点讲,是天大的笑话。据说“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不知这“进一步”能不能追本溯源:是谁将国家机密当成废品论斤卖的?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应属“常识”,并被明确写进《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关人员不会不知道,将保密文件当成废品卖掉,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具体说就是泄密行为,而其后果又是可以预见的。《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就某一个案来讲,责任很容易划分,但我们有必要对此类个案的更深层原因加以思考。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形同虚设,既没有在相关部门、人员中“普及”,更没有得到认真贯彻执行;二是,国家工作人员甚至高级干部对“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无视,“事无不可对人言”,将国家机密信口“炫耀”已形成一种风气;三是,“绝密”、“机密”、“秘密”的被滥用,有些国家机关发文,不知是为了唬人呢还是要故弄玄虚,动不动就“密”字当头,如此故弄玄虚多了,也就没人当回事了。 国家机密论斤卖,彰显国家保密工作整体上的混乱、无序。翟春阳/文徐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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