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职工合法权益要保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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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11:1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据有关统计资料,我国国有企业中90%以上属于小企业,它们广泛分布在工业、商业、建筑、运输等各个领域。国有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对于县、市一级来说,许多国有小企业是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柱。然而近几年,大量的国有小企业经营不善,出现了巨额亏损,也成为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据统计,在亏损的国有企业中,82.1%是小企业。因此,对国有小企业进行改制,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势在必行。 然而在这些小企业改制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违规操作,使职工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首先,当地政府急功近利,乱甩包袱。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许多国有小企业在其历史形成的过程中,就带有先天的缺陷:企业资产、资金不足,抗拒风险的能力不强;企业盈利水平低,亏损严重;企业办社会,包袱沉重;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差等等,这些原因的大量存在,让当地政府感到依靠政府财政或者其它办法来解决,短期内都无法奏效。于是他们希望尽快将这个“沉重的包袱”甩掉。实际上,以这样的心态来改制这些小企业,无疑给职工工作和生活埋下了隐患。 其次,个别领导在改制中没有充分征求职工意见,甚至将改制当成个人暴富的“捷径”。一些国有小企业在研究改制方案的时候,无视职工知情权、民主参与权,不积极主动征求广大职工意见,不把改制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而是几个领导坐在一起“研究决定”,一些小企业以极低价格出售,产权购买者就是原来的经营者,而其肯定是改制领导小组的成员。个别地方领导和这些购买者大搞权钱交易,在资产评估、资产交割、职工安置时,从购买者的利益出发,全然不顾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使自己得到更多的“实惠”。 另外,改制前的承诺和改制后的做法大相径庭,职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国有小企业改制期间,新业主对安置职工连连许诺,博得地方行政和职工的信任。结果改制以后,新业主便以种种借口违反与有关部门签订的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约定,随意裁减人员,降低职工工资,或是在工作中刁难职工,达到使其“自愿回家”的目的。陕西南部某县一国有小企业,改制期间应诺安置80%的职工,政府才让其购买了企业,可等改制以后,他便以企业难以负担这么多职工工资为由,给近一半的职工放了“假”。 还有一些企业改制之后,由于运行机制不完善、不成熟,致使职工权益受损。西安某汽车公司是由一家小企业改制成股份合作制企业。但股份合作制这种企业运行新机制,虽然历史已不短,但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问题,当企业的领导层强行收回职工手中的股权时,占股东2/3的职工自行召开大会罢免了董事长,这里面牵涉的法律问题,至今不能让这场纷争结束,职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国有小企业的改制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大力发展生产力,促使企业焕发活力,职工安居乐业。因此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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