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行廉政谈话制度 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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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12:43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市纪委三次全会的精神,增强领导干部廉洁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规范从政行为。日前,市纪委制定下发了《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暂行办法》,要求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对象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局、处级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局、 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三种类型。任职廉政谈话,指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下一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谈话,指纪律检查机关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警示谈话,指纪律检查机关针对一个地区、一个系统或一个单位中,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下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谈话。 《办法》规定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上级纪律检查机关。 每次谈话后,要填写《北京市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备案表》,涉及市管干部的谈话要在谈话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表上报市纪委。各区县局纪律检查机关每年要将年度谈话工作的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每半年即每年的6月底及11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进行谈话的情况汇总后,填写《北京市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情况汇总表》,与书面报告一并按归口报送市纪委。(京纪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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