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辽宁省非全日制工享有四大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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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14:05 新华网 | ||
新华网沈阳7月15日电7月14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从8月1日起,全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的具体权益将得到明文保护。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3元;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在法定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按照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含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条款的,应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缴费参保;劳动合同中未含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条款的,劳动者应按照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个人身份参保。 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部门鉴定后,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非全日制用工适用范围为:为社会管理提供的公益性服务,为城镇居民开展的家政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以及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临时性、突击性用工的劳务服务。(北国网凌鹤报道)(来源:新华网辽宁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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