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保护湿地有法可依 擅进湿地最高罚五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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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14:37 哈尔滨日报 | ||
江洪波 记者 吴天飞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和《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有关专家指出,这三部地方性法规都与人们密切相关,将对我省居民的生活产生不小影响。 湿地开荒筑坝每立方米罚10元 湿地是具有高度生物多样性的独特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生态调节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作为湿地大省,我省于6月20日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有关湿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将于8月1日实施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临时使用湿地不得超过二年,不得改变湿地功能或者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湿地水资源。对水资源失去保障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应当建立补水机制。 条例还明确了破坏湿地者的法律责任。排放湿地水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湿地水资源,并处以每立方米3至5元罚款;挖沟、筑坝、开垦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每立方米5至10元罚款;未经批准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处以100元至5000元罚款。 传虚假气象信息最高罚款5万元 作为受各种气象灾害影响严重的地区,我省在刚刚出台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三条,明确了气象台的公益性服务责任: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将于8月1日实施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内批建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公共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分级负责制度;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预报;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等气象信息,应当到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登记,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 办法还规定,传播虚假气象信息,篡改、伪造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向社会传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务员优先录用优秀志愿者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成绩突出者可优先录用、聘用。这是新通过的《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中规定的。 将于8月1日实施的《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还规定,每年参加不少于50个小时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可以申请为注册志愿者。 注册志愿者由所注册的志愿者组织办理颁发注册证章。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赢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志愿者组织的财产和经费。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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