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员负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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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17:47 长沙晚报 | ||
本报嘉禾讯昨日,嘉禾县法院审结一宗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嘉禾县邮政局因所属邮政中心储蓄所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支取定期存款程序操作而导致储户李某2万元存款被冒领,被判决给付李某存款本息共计20259.35元。 2002年7月13日,嘉禾县某公司女职工李某,将2万元现金定期3个月,存入嘉禾县邮政局所属的邮政中心储蓄所,存款到期时间为2002年10月13日。 同年9月16日至17日上午,李某在家中反复寻找其上述存款存单未果,便于17日中午到邮政中心储蓄所挂失。不料储蓄所工作人员告诉她,该存款已被人取走,存款账号已被取消。随后,邮政中心储蓄所就李某存款被冒领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嘉禾县公安局了解到,2002年9月15日下午6时许,一名年龄约25岁、留短发的妇女,持姓名为“宋资芝”的身份证、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存款金额为2万元的定期储蓄存单,来到邮政中心储蓄所,要求提前支取2万元存款。储蓄所工作人员既未认真审验该妇女所持证件,又未向单位领导请示,就为该妇女办理了提前支取存款业务。 嘉禾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储蓄存款受法律保护。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储蓄所工作人员应承担原告定期存款本息被冒领的民事责任。周传美李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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