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了凶器 没用也算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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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05:3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刘建敏王鑫记者马天帅) 针对日益增长的“飞车夺财”犯罪案件,昨日,成都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飞车夺财”犯罪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从重从严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向媒体作了通报。 三方共识:非机动车行抢也算“飞车” 针对“飞车夺财”增长等特点,成都市公、检、法三家近日进行了专题座谈,并出台了《办理“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纪要”规定,“飞车夺财”的机动车辆主要是指汽车、摩托车等,而利用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行抢的,将参照“利用机动车辆行抢”执行。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利用交通工具撞击、逼迫被害人并劫取财物的,因被害人不放手,强行夺取财物的,都以抢劫罪论处。 飞车夺财:携带凶器没用也是抢劫罪 根据“纪要”规定,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者随身携带的足以对人身造成伤害的非管制器械,实施犯罪行为的,无论其凶器是否显示或使用,都将以“携带凶器行抢”,按抢劫罪论处。此外,“即使犯罪嫌疑人取得财物后被现场挡获或在逃离过程中被挡获,或者在被追捕过程中扔掉被抢财物的”,都将认定为犯罪行为已完成。 昨日,成都市中院还组织部分基层法院在该院审判法庭集中宣判了一批“飞车夺财”案件。 新闻背景 “飞车夺财”呈上升趋势 据成都市中院的调查显示,成都市两级法院去年1月至今年3月,仅审结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劫”刑事案件53件121人,与过去同比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有如下特点:一是罪犯多为外来人员,且年纪轻、文化程度偏低;二是被抢受害人多以女性为主;三是作案时,犯罪嫌疑人都携带有械具或凶器流窜作案;四是大多以两人或三人共同作案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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