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种情况可以退费辽宁规范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收费本报讯(主任记者 谭晓刚)记者昨日从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收、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省教育厅制定了《辽宁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规定》。
教育机构实施收费前,须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到同级物价 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接受教育、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教育机构未经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而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的,由办学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多收费用,并由同级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教育机构应退还学生部分或全部费用而拒不退费或借故拖延退费的,由办学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仍不退还的按民办教育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教育机构对经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实行公示制度。教育机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经批准或备案的费用,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入学后,教育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学生因应征入伍、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凭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要退学退费的;学生因其他原因退学的按相关规定退还其学费、住宿费全部;经教育机构批准,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教育机构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已收取的,要按实际休学时间折算后退还学生,或转入学生重新入学的学期或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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