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纠正一起企业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09:4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王伟江苏工人报记者周新林)日前,江苏省连云港市纠正了一起企业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案。23名因为改制而一度失去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市总工会的支持下,经法院判决,终于讨回了公道。 7月1日上午,来自连云港市东堡集团的23名职工,向市总工会赠送了绣有“情结职工冷暖,心系万家安危”的锦旗,以表达他们对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感激之情。 这23名职工均与东堡集团签有劳动合同。2001年9月5日,东堡集团以企业改制为由,解除了23名职工的劳动关系,并将这23名职工的劳动关系报经有关部门整体转移至改制后新成立的东堡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但东堡集团没有以公司的名义通知上述职工何时已被解除劳动合同,何时与新的公司签订合同。其后不久,新成立的公司即在当地媒体上刊发公告清算关闭。 无缘无故失去劳动关系的23名职工上访市有关部门,未获解决。市总接待并听取这批职工反映的情况后,非常重视。经调查证实情况属实后,一面劝导职工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面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前往该企业进行协调。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工会组织旗帜鲜明地亮出自己的观点:企业改制是企业自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但职工的劳动关系不能单方面随便终止或转移,企业应该收回这批职工。为了帮助这些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总法律工作部推荐熟悉劳动关系的律师作为23名职工的代理人。 去年11月9日,23名职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今年2月19日,该仲裁委员会下达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3月4日,这23名职工向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后订立的,又经劳动部门鉴证,是合法有效的。非经双方协商或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解除。企业实施改制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以公司的名义通知原告何时被解除,不符合江苏省劳动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向劳动者送交书面通知的请求》的复函中的规定精神。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东堡公司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无效;东堡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费用由东堡公司承担。 拿到判决书的23名职工感谢法律的公正,感谢工会组织的帮助与指导,专门绣好锦旗、买来鞭炮,到市总工会表达感激之情。
订阅新浪新闻冲浪 足不出户随时了解最新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