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白撞”为何未能过“法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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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10:28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据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日前在京举行,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对于交通事故中行人受伤害给予特别保护,规定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责任,即“撞了白撞”的说法未能通过“法眼”关。专家普遍认为应当区分机动车之间相撞和机动车撞人的不同赔偿原则,即对行人受伤害予以特别保护。此举是先进的人性化管理理念在交通规则中的反映,也是“以人为本”原则在立法过程中的重要体现。 首先,高速运输工具与非机动车辆及行人相比,“强弱”过于分明。故作为法律,当然应该首先着眼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几乎是所有法规都必须遵循的最普遍原则。行人与车辆相比,其所处的弱势地位是显而易见的,故而“车让人”才会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交通法规所普遍遵循的最基本原则。 其次,阻止“撞了白撞”成为法律,还将有助于增强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责任心。据报道,今年1至5月,我国共发生交通事故27万多起,造成4万多人死亡,19万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9亿元。在今年发生的24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中,超载、超速行驶、违章超车和车况不良是肇事的主要原因。其中因超载诱发事故8起,占33.3%;因超速行驶导致事故8起,占33.3%(《中国青年报》6月24日)。假若认可了“撞了白撞”,许多司机对病车上路、违章驾驶等事故原因,就可能更难放在心上,这对有效阻止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的势头,有百害而无一利! 再者,在交通法规中注重对行人的保护,也是一种“国际惯例”。美国的交通规则便突出体现了“行人优先、汽车让人”的原则。他们规定,行人只要一走上人行横道,一切大小车辆必须停下来让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美国的法律也总是对行人更为有利。交通规则中的如此人性化设计,既是“以人为本”原则的集中体现,更是人类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故而“撞了白撞”没能通过“法眼”关,也应在情理之中。 因而,“撞了白撞”被拒之于法律条款之外,既是“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在立法过程中的重要体现,更是增强交通法规对司机不良行为进行有效约束的制度安排!⑤5河南日报2003-07-16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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