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售房屋质量 开发商要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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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10:29 山西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依据业主在购买房屋时与开发商形成的法律关系,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对已售出房屋质量负责。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在14日召开的全国物业管理工作会上说,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问题,有的是由《物业管理条例》所规范的,有的是由其他法律法规所规范的。物业管理活动各方主体也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确定的行为规范。如物业的质量问题,业主购买物业,形 对建设单位是否应承担未销售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问题,刘志峰说,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建设单位既享有获得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也负有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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