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将重奖招商引资有功者 最高奖金达总金额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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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13:22 新桂网-广西日报 | ||
新桂网-广西日报南宁7月16日讯 为了鼓励招商引资,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积极因素,扩大利用外资规模,促进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最近,自治区政府向各地、各部门发出通知,对招商引资有功者给予重奖。对社会引资者实行物质奖励,按实际到位外来资金总额的0.1%—1.5%予以奖励;对公务人员引资有功者给予行政奖励,分别授予荣誉称号,记一、二、三等功和嘉奖等。 自治区政府在出台《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通知》中对奖励的办法作了规定。通知指出,引进的外资必须是以独资、合资、合作的方式,主要由项目业主对社会引资者进行物质奖励。对引进自治区发展计划部门列名的重点招商项目、或单个项目合同外来资金总额在1000万美元或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社会引资者,由自治区政府给予奖励。各地市、县(市)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政府奖励资金在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引资者在外资进入广西前,要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引资者登记手续。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团队。社会引资者可以在外来资金一次性到位后,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如外来资金分期到位,可按资金总额的15%、30%、60%、100%到位时,分期办理手续,或在资金全部到位后一次性办理申领手续。奖励金申领手续应在引资项目投产运营一年内完成,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对自治区级奖励工作,由自治区外资办、人事厅、计委、财政厅、监察厅组建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外资办具体负责对引进国(境)外资金的奖励;经协办具体负责对境内区外资金的奖励;人事厅具体负责对我区公务人员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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