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见义勇为 内蒙古出台条例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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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13:43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史万森通讯员郑佳玫)《内蒙古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于7月10日正式出台。 内蒙古见义勇为表彰和奖励工作开展较早,在许多地区已形成一系列完善的制度,营造了一个良好的见义勇为的社会氛围,涌现出了全国见义勇为十大杰出人物徐志明等英雄。 从2001年开始,自治区着手《内蒙古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先后五易其稿,于2001年10月21日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从2002年4月开始起草“实施细则”,先后进行了三次大的修改,在今年7月10日出台。 细则分六章三十四条,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奖励和待遇、保护、见义勇为基金、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如在第三章“奖励和待遇”第十四条,对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和记功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办理城镇户口、解决住房问题、参加高考和成人高考、参加人民警察录用考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入伍以及转业退役安置方面都作了明确的优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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