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安机关顺应民意开展清理整顿统一行动(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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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14:5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省公安厅副厅长张永强接受专访表示:治安员越权执法将受严处 本报今天上午消息 记者梁克毅、通讯员肖定东报道:问题多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黑”保安、“护村队”将面临彻底清理整顿!记者今天上午从广东省公安厅获悉,根据省委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省公安厅近日向全省公安机关发出通知,部署加强治安联防组织管理工作,并从今年7月初至9月底,对全省治安联防组织开展一次为期3个月的全面清理整顿。 此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社区、管理区、治保会自建的治安队、保安队、治安巡逻队、联防队、巡逻队、护卫队、护街(村)队等治安联防组织;政府部门组建的治安联防组织;公安机关组建的治安队、保安队、联防队、户口协管员、治安协管员等治安联防组织。 各地公安机关将对辖区所有治安联防组织和治安员逐一重新审核、审批、统一称谓、登记、建档。符合条件的批准其继续从事治安联防工作并统一名称为××治安联防队,队员统称为“治安员”,同时登记在册;对问题较多、不适合从事治安联防工作的,坚决撤销或勒令解散。对所有治安联防组织的治安员逐一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其继续从事治安联防工作并登记建档;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不适合治安联防工作属公安机关招聘的立即清退,属其他部门或单位招聘的建议组建部门或单位予以清退。 左图:治安员行使执法权时,必须有民警在场本报记者 陈秋明 摄 今天上午,就清理整顿治安联防组织有关问题,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组长张永强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治安队员多次致人伤亡 记者(以下简称“记”):目前,治安联防组织存在一些严重问题,请您谈谈具体情况。 张永强(以下简称“张”):去年以来,广东一些地方连续发生治安联防组织和治安员越权执法、打骂群众甚至违法犯罪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例如,一些地方在开展清查行动时,治安队员擅自将清查中带回的人员带到偏僻路段进行殴打,致使多人受伤;一些地方的治安联防组织擅自清查出租屋和流动人员;一些地方治安联防组织管理混乱;有些地方的治安队还演化成为某些村委领导的“家丁”,对与村委领导有矛盾、纠纷的人员进行非法拘禁。对于这些问题,省公安厅和各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多次组织力量进行查处,但问题仍然存在。今年5月以来,全省又连续发生了三起治安队员致人死亡事件。 治安员将实行挂牌上岗 记:发生这些事件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张:一方面是一些地方和单位缺乏法制观念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自行成立治安联防组织,盲目招收治安队员,既不愿意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管理,也没有建立对治安队员进行业务培训的工作制度,形成了这些治安队员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不认真履行对治安联防组织的管理指导职责。有的对治安队员违法乱纪行为放任自流;有的派出所以警力不足为由,默许治安联防组织自行清查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甚至指派治安员代替民警值班、参与办案审讯。今后,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治安联防组织实行民警带班制度,指派民警组织指导治安联防组织开展治安巡逻业务,在需要行使执法权时,必须有民警在场。对群众投诉举报治安联防组织及治安员违法犯罪问题的,110报警台或派出所将认真受理、及时查处。为方便群众监督,治安员将实行挂牌上岗。 不得自行清查流动人员 记:治安人员的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如何处罚? 张:省公安厅明确规定:治安联防组织和治安员不得自行对场所、特种行业等企事业单位进行治安检查,对违者并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不得自行清查出租屋和流动人员,不得有收容、关押、审讯等特定法律行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对违者并构成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处罚;不得行使扣押、没收权和罚款权;不得自行上路拦截、检查车辆,对违者并构成侵犯公私财务、违反交通管理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和27条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同时,非经公安派出所批准,村(居)委会、治保会等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自行组建治安联防组织,违者视为非法治安联防组织,应予以解散,拒绝解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 本报记者 梁克毅 通讯员 肖定东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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