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通知 聘下岗人员企业可减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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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19:42 江南晚报 | ||
本报北京消息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决定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达到有关部门认定标准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 《补充通知》决定采用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年底以前每安置一名 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牘。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至2005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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