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部门协作 我国税务工商两部门将实现信息共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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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20:1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7月16日电(记者李柯勇)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两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问题做出详细规定,从而结束了税务与工商两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共享的历史。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要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登记信息的顺畅交换和有效共享,要加强两者的协 通知要求,今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设立、变更、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年检验照等信息,税务机关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注销税务登记信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和非正常户信息。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交换其他信息。 在2003年度年检验照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把包括历史数据在内的所有工商登记户的名单交换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在2004年6月底前逐户进行核对。 信息交换主要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在信息交换过程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定期核对登记户数。在保证工商登记信息定期交换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即时交换给税务机关。 这位负责人说,信息共享在工商、税务两部门之间架起了一条信息沟通的渠道,不仅可以有效防止出现税收漏征漏管户,而且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规定,工商和税务机关互相交换信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对方收取费用。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将从9月1日起开始实行。(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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