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有权“货比三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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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03:4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去年7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其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20款国产品牌电脑的整机比较试验结果,有9款电脑的辐射骚扰值被认定超标。其中三款电脑的经营者以中消协没有独立进行消费品比较试验的法定主体资格为由,7月15日一纸诉状将后者推上被告席(《北京晚报》7月15日,《北京青年报》7月16日)。中消协的比较试验结果无疑对 被告中消协拿出了一些证据,包括法人登记证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对商品、服务的比较和检测”,以证明自己具有进行比较试验的资格,法院是否采信尚不得而知;而原告坚持认为,没有任何法规、组织和职权机构明确赋予中消协比较试验的资格,因此中消协的比较试验属违法行为。其实,原告这里是把作为民间组织的中消协当成了政府机构,原告应该知道的是,只有政府才适用“权力法定”的法理,即政府不能做法律没有规定或授权的事,而民间组织和公民一样,适用的是“权利天赋”的法理,即只要相关法律没有禁止的事就可以去做。 既然法律没有禁止消协进行比较试验,消协就有权理直气壮地“货比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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