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对中小学生人身事故处理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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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04:4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据北京晚报报道,昨天上午,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备受关注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将在这次会议上进行审议,(草案)明确规定出学校为保护学生安全应履行的11种职责,学生受到伤害时,在学校有证据证明其充分履行了这11种职责的情况下,学校不承担责任。此外,学校在其余3种情况下也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造成事故的;学校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 在征求意见期间,有律师提出尖锐意见,认为校内伤害事故涉及的责任归属属公民民事权利义务的调整范畴,应由基本民事法律来实施,而不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校内民事责任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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