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布限制养犬条例 严禁带狗乘公交进饭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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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05:21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 (记者 舒阳)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定修改,并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并于7月16日公布并施行。《条例》重新划定并明确了重点限制养犬区的范围,简化了养犬登记手续,降低了养犬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对罚款数额作了适当调整,比以前更具有操作性。 二环内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新《条例》规定,二环路以内区域和二环路以外的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开发区、居民住宅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重点限制养犬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个人申请养犬必须独门独户 新《条例》规定,申请养犬的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有民事行为能力;独门独户居住。经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符合下列用途之一的单位可申请养犬:侦查、巡逻;科研、医疗实验;专业表演团体演出;动物园观赏。 在重点限制养犬区每只犬登记费500元,年度审验费50元;在一般限制养犬区,每只登记费200元,年度审验费50元,检疫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不得携犬进影院逛商场 经批准养犬的,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影剧院、医院、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执行侦查巡逻任务和专业表演团体用犬演出除外;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烈性犬、大型犬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持防疫证每年定期到县级以上畜禽防疫单位为犬进行检疫和免疫;办理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 养狗伤人要负民事责任 单位、个人所养的犬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负责被伤害人的医治和防疫,并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许可证,没收其犬。 无证养犬最高罚2000元 无养犬许可证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责令补办手续,对重点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的按每只犬2000元罚款;对一般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的每只犬处800元罚款;对拒绝补办手续的,没收其犬。逾期不履行年度审验手续的,公安机关责令补办审验手续,按每只犬处200元罚款。在指定交易市场以外进行犬类交易的,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每只犬可并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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