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工商信息共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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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05:43 大众日报 | ||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两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问题做出详细规定,从而结束了税务与工商两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共享的历史。 通知要求,今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设立、变更、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年检验照等信息,税务机关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注销税务登记信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和非正常户信息。地(市)级以上工商机关与税务机关可 在2003年度年检验照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把包括历史数据在内的所有工商登记户的名单交换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在2004年6月底前逐户进行核对。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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