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下拨近6000万 海南两千森工职工将获安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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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09:00 新华网 | ||
新华网海南频道7月17日消息海南省11个森工企业的富余职工将获得一次性安置。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海南省天保工程区富余职工一次性安置实施方案》,此次计划安置的职工约2467人。 据了解,国家已下拨5921万元安置费,省财政也将安排配套资金,安置费可望最近发放。目前,各森工企业正着手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安置对象及条件 据省林业局有关人士介绍,此次安置的对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正式职工(不含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1998年8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 不能列入安置范围的人员是:擅自离岗、离职,企业已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或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除名处理的职工;违法乱纪,受到国家法律制裁,已被企业开除的人员;触犯刑律,已被逮捕,判处徒刑或犯错误被开除的人员;空调或寄存人事档案在本单位的人员(在本单位没有实际工龄);有工作岗位或从事天保工程的人员。 安置将遵循职工自愿、企业自愿和政府批准的原则。 安置费补助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我省森工企业富余职工一次性安置费补助标准为:人均按海南省2001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最高不超过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提取的安置总经费再按安置职工总工龄数计算到职工个人。 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按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应当依法补缴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再就业的,应继续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未就业,过去由原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与再就业后单位或个人名义参加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完)(来源:新华网海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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