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万欠款”原是贼喊捉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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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09:06 时代商报 | ||
手持签有借款人姓名的41万元借款欠条,来到法院要求对方还钱,这起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官司何以经过两级法院的多次审理才得以了结?昨日,记者对此案进行了深入采访。 1999年,赵某持一张写有马某签名的欠条来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诉称:1995年3月27日,他应张某、马某的请求携带40万元到广州,并在广州将这40万元以张某的名头直接存入广州当地的银行,后由张某提取7万元交给赵某后,剩余的33万元赵某称自己从未支取 赵某起诉至法院后,被告马某、张某对于赵某陈述的欠款事实始终予以否认,经法院认定,欠条的书写次序为落款字迹书写在先,内容字迹后添加书写。沈河区法院据此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被驳回后,赵某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中法经审理做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过程中,沈河区法院认为对于马某、张某提出的欠条系伪造的主张,由于没有充分证据,故认定该欠条真实有效,判决马某、张某给付赵某欠款37万元整及从1998年12月到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欠款利息。 可二审判决后,被告马某、张某也不服,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沈阳市中法前往广州调取了户名均为赵某的活期储蓄存款凭条和取款凭条11份进行了鉴定。最终得出的鉴定结论显示:1995年3月27日的《存款凭条》及1995年4月17日11份《取款凭条》中字迹均为赵某同一人书写。也就是说,这笔被赵某称为“由张某开户,由张某提取使用”的41万巨款,实际上都被他自己取走了!根据鉴定结果,沈阳中法依法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主任记者 李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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