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出让金是怎么回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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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09:15 解放日报 | ||
最近,有关“上海旧区改造中一些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零”的问题,引起媒介和公众的广泛关注。那么,这一说法是否确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零,是否意味着将土地“拱手”送给开发商?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局长蔡育天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的确在一些旧区改造的试点地块中推行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零”的政策,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零并不等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价为零。 先来看一看土地使用权零出让金的政策出处。2000年底,上海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完成了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的改造。然而旧区改造的任务依然艰巨。根据2001年的统计,全市仍有2000万平方米旧式里弄以下的房屋,其中市中心城区超过1600万平方米。这些旧房结构简陋、居住环境差,市民要求改造的呼声十分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下,按照“政府扶持、市场运作、市民参与、有偿改善”的原则,上海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住宅局等制订出台了《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沪建城(2001)第0068号),以政策为导向,继续引导和加大旧区改造的力度。《试行办法》规定,对旧式里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70%的区域,特别是房屋结构和居住环境差的二级旧里以下地区,经认定后,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零、住宅配套费包干等政策。 但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零,并不意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为零。蔡育天表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价中上缴政府的部分。1995年前外资批租土地时,上海曾规定:土地属市属单位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批租价(即出让价)中的30%,作为出让金缴市政府,其它70%用于原土地使用人的安置补偿;土地属于区属单位使用的,批租价中 15%作为出让金缴市政府,85%用于区里动迁安置和市政配套。1995年后,上海经营性土地全面实行有偿使用,上海又对内资批租规定,以5年土地使用费作为上缴市政府的出让金。2001年实行土地招投标后,上海规定土地中标价的30%上缴市政府作为出让金。因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零,仅仅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价中上缴市政府的部分为零,而这同时意味着,将土地使用权出让价的全部用于动迁安置补偿。 《试行办法》为何对试点地块作出这样的规定?据介绍,当时不少旧区地块上居民密度过大,动迁成本高,往往是土地出让价远小于居民动拆迁费用。再加上当时上海房地产市场尚未完全复苏,开发商普遍不敢问津旧区改造。如果再从土地出让价中提取出让金上缴政府,那么用于动迁安置补偿的资金就更少了。因此,对于动迁成本高的旧改地块,政府采用了不收取出让金,将土地价全部用于动迁的办法。根据有关测算,由于各区地块地段级差不同,有些区旧改地块即使是免去了土地出让金,也难以达到资金平衡,有的区政府在特别困难的地块上还不得不给予资金补贴。上一轮的“365”改造中,对于最后最难啃的12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市政府就是采取了不收出让金、对参与改造单位补贴资金的办法,才实现了让这些危棚简屋住宅居民改善住房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有关政策也在不断调整之中。据了解,近两年,特别是去年上海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给旧区改造带来了良好机遇。随着商品房价格的上升,有些旧改地块土地出让价已经能够承受改造成本。为此,从去年10月份起,原《试行办法》已经终止执行,有关部门正积极探索新的改造机制。基本设想是,旧区改造全部纳入市场化开发机制,不再采取认定方式和土地协议出让,鼓励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单独或联合对一些改造难度大、居民呼声高的地块进行收购,首先解决居民居住困难,并储备土地资源。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房地局、市规划局、市住宅局、市民防办等已制订了《关于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若干意见》,准备报市政府批转执行。本报记者张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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