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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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09:24 沈阳今报 | ||
近日,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和卫生厅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试行)作出正式批复,规定市、地级首次鉴定费用为每例2200元,其中哈尔滨市为每例3000元;再次鉴定每例3200元。同时规定,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结论不同的,以最终裁定结论为依据收取鉴定费。最终裁定属于医疗事故的,两次鉴定费均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两次鉴定费均由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当事人支付。7月14日《中国青年报》 吴志雄 三问鉴定费涨价 站在普通患者的角度看,如此“高消费”,犹如一道“高门槛”,在让人望而生畏的同时,不能不生出几许疑问来。 是否考虑了大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大凡改革,应当着眼于大多数人的利益,使大多数人受益,从而促进社会进步。从医疗鉴定收费改革的实际看,结果似乎并不是如此。受益的不是普通大众,而是医疗鉴定部门。最后导致的直接后果是,许多当事人要么选择到医院闹事,给社会增加不稳定的因素,要么直接选择向法院起诉,从而使医疗事故的非诉讼程序很难发挥作用,同时使有限的司法资源被过多占用,《条例》自身也将陷入尴尬境地,有违立法的本意。 是否经过了价格听证?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我们已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听证制度。医疗鉴定作为关系民生的大事,其收费涨价,体制改革导致成本升高固然是直接动因,但是,也应当经过民主决策、公开听证程序,即应当充分听取普通患者、专家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后再作出决断,而不能哪一个部门说了算。 是否损害了医疗鉴定的公平、公正?鉴定的实质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但是,根据《条例》规定,在鉴定结果出来以前,患者提出鉴定请求的同时,就意味着他已经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医疗事故的发生,对患者来说,本身就是一种伤害,如果再要承担高额的鉴定风险,岂不是“雪上加霜”。如此,一些患者就会从风险与收益的角度考虑,即便他们认为医院的过错再大、自己的冤屈再深,也可能会对打一场医疗官司望而却步,放弃鉴定申请,从而在源头上导致了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损害。 李容洋 要考虑承受能力 鉴定一起医疗事故的成本到底有多高,三四千元的鉴定费能否使整个鉴定工作正常运转,笔者不甚明了,但可以肯定的是,几千元的收费对于很多患者都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尤其是那些来自落后农村地区的患者,他们全家的年收入可能也不足三四千元,之前的治疗已让他们不堪重负,甚至负债累累,如今再让他们拿出这么多钱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 当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各地物价、卫生部门的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一般情况下是由患者一方提出鉴定)负担。但是,在鉴定结果出来以前,患者提出鉴定请求的同时,就意味着他已经承担了一定的风险,鉴定费越高,患者承担的风险就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患者可预见的医疗事故赔偿金额并不能远远高于鉴定费用,那么即使他有充裕的支付能力,恐怕也会出于风险与收益比的考虑,最终放弃鉴定申请。从这个角度看,提高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其结果就是以高收费将相当一部分患者挡在了投诉大门之外。 同时应该看到,不同类型的医疗事故鉴定,其鉴定成本是不相同的,收费标准也应该有所不同,而目前各地制定的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却没有就此做出区分,而只是依据实施鉴定的医学会的层次(省、市、县级)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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