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受伤 学校该负何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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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10:22 北京日报 | ||
中小学生校园人身伤害将有法可依 本报讯(记者张靖)一名8岁女孩课间休息时做舞蹈下腰动作导致瘫痪,谁来承担责任?一名中学生上体育课时从双杠上掉下摔折胳膊,学校该不该赔偿?去年在本市发生的类似事故今后将有法可依了。昨天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中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 值得注意的是,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对《草案》的审议意见认为,考虑到现实中有的学校特别是私立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协议,具有对学生的照顾、保护等内容。修改建议稿新增一款规定,“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与学校签订书面协议,依法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学校违反其协议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在双方订有协议的情况下,学校还是不承担监护责任,因为监护责任与监护职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学校不履行监护职责时,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监护责任只能由法定监护人承担。 修改意见稿还列举了学校无过错时,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的7种情形,即: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的;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集体活动期间擅自外出发生事故的;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事故的;学生对自己实施人身伤害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意外发生事故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事故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博士也认为,对于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更多的是承担管理上的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强调是三重保护,即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保护,把责任全部归咎于学校是不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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