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鉴定“司法鉴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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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8日09:16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聚焦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会场热点 昨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厦门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草案”就司法鉴定的性质、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和名册 有关人士早已呼吁司法鉴定要有统一规则的约束和必要的制约监督,在我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有20多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两份议案,要求尽快制定《厦门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1年,《条例》被市人大常委会列为2001年的立法调研项目,2002年被列为立法项目。 会外互动之观察 “四乱”乱了司法公正 本报记者 赵琳 洪榕略 从某种角度上讲,打官司就是靠证据。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确定事实的法定证据,对诉讼、仲裁起着重要乃至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对于司法鉴定管理现状,法律界人士用“四乱”来形容,即鉴定机构乱、鉴定人员资格乱、鉴定标准乱、鉴定程序乱。 鉴定机构多而杂 目前在我国,具有鉴定权的机构大约有以下几类:一是公、检、法等国家专门机构内部设置的鉴定机构;二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置在科研机构、政法院校的司法鉴定结构;三是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四是一些医科大学设立的鉴定机构;五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等。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社会鉴定组织。 据不完全统计,仅在我市,目前就有各类鉴定机构80多家,各类鉴定人员2000多人。这些鉴定机构大多是部门、系统或行业自行设置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鉴定资格。由于没有资质审批机构,缺乏一定的准入机制,鉴定机构设置的随意性很大,他们自立门户,各自为政,有的甚至是重复设立,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同时这种资格考核不一,审批管理不规范的做法,造成了鉴定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直接影响鉴定质量,更有些鉴定机构在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审核的情况下也从事司法鉴定。 鉴定结果难服众 缺乏统一规则和必要的制约监督,直接影响了鉴定的科学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于是,鉴定结论互相矛盾的现象便经常发生:围绕一桩官司,会出现“鉴定大战”,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忙于在各种鉴定机构里周旋。 由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鉴定执业准入管理与公、检、法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之间缺乏衔接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使得百姓常对司法鉴定存在疑惑与误解。例如,法院设置的鉴定机构,即便作出的鉴定科学准确,还常被认为是“自鉴自判”;而在医疗纠纷中,由于鉴定机构与被鉴定单位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鉴定结论也会被人质疑。 会外互动之声音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蔡峰影: 由于公、检、法内设的司法鉴定组织具有比较完备的技术力量和专业人员,在我市目前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应该完全禁止该类组织、机构从事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善美: 我市司法鉴定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例如,司法鉴定缺乏准入审核机制,执业随意性较大,许多从业人员将司法鉴定当作一项重要的营利性活动,引发了许多问题。为妥善解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就司法鉴定进行立法,是可行的,也是迫切的。 (赵琳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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