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卡”之憾几多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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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8日10:01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本报昨日头版《“卡”在饭店,谁来赔偿》一文见报后,不少读者拨打本报“记者为你说话”采访组热线电话,对包先生的遭遇表示关注,希望有关方面妥善处理。市区南亚饭店(昨天文中“南亚大酒店”有误,应为“南亚饭店”。)作为当事方之一,认为造成包先生赶不上飞机的真正原因并非“卡”在饭店,而是“卡”在外出找ATM机提款的路上。 昨天下午,南亚饭店负责人和事发当天负责刷卡的饭店服务员来到本报,进一步说明当时的情况并表明态度,认为“饭店服务员不熟悉银行卡消费交易流程”的说法不能成立。据他们反映,包先生于本月12日清晨5时40分左右刷卡两次失败后,自己主动提出要到饭店外面寻找ATM机提款。外出提款失败后,包先生于当天上午6时30分左右返回饭店总台。饭店方面当时建议包先生在账单上签字后先去机场赶飞机。但包先生予以拒绝,因为此时已无法赶上早上7时40分飞往上海的航班。南亚饭店负责人坚持认为,饭店对包先生已尽到了责任,根本不存在过错,没有理由向顾客赔偿误机损失。对饭店方面所反映的事实经过包先生表示基本认同,但他仍然坚持要向饭店索赔,理由是误机事件是他在那里消费时发生的。 昨天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海光。他认为,银行与持卡顾客事实上已形成合同关系。银行因电脑系统偶然故障造成顾客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出现不便,这属于服务瑕疵。这位律师同时指出,包先生价值430元的机票损失与银行网络故障并不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他只能根据办卡时与银行所签协议中的相关违约条款,对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相关损失(如数次提款时花费的交通费等)提出索赔。 秦声峰 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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