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推行乡镇干部管理新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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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8日12:46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昨从省委组织部获悉: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由省委组织部制订的《江苏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即将颁布实施。 据介绍,新制订的《办法》共分5章41条,进一步规范了我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办法》包括实行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免职制度、辞职制度、降职制度等。 《办法》规定,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免去现职。乡镇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是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责令辞职,是指县(市、区)委及其组织部门根据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成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王琦 祖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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