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法院化解一群体性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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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8日15:25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本报讯最近,澄海区人民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成功地以调解方式审结了原告蔡芝淡、曾亚好、李文妹、蔡佳鹏、蔡佳惠诉被告张伟雄、澄海市启明星广告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这宗备受社会关注的群体性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五原告是死者蔡文清的父母、妻子、儿女。今年4月,因被告启明星广告公司要在澄海中山南路利用路灯杆为铎丰车行发布“豪光摩托”灯箱广告,将该路灯杆灯箱项目发包给张 蔡文清住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106183.65元,其中977.10元为被告张伟雄代为支付,张伟雄分几次交给蔡文荣共14000元用于支付蔡文清医疗费。蔡文清死亡后,根据澄华派出所的要求,被告张伟雄交付10000元在澄华派出所,作为处理蔡文清尸体的善后事宜。案经澄海市公安局澄华派出所调查认为属意外事故。李文妹等五人于5月29日以张伟雄为被诉人向澄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日,澄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诉人没有办理工商营业登记,蔡文清与被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于5月30日以张伟雄、澄海市启明星广告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澄海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1599.21元和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澄海区法院坚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到法院调解,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一方面引导原告方消除过激情绪,相信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另一方面引导当事人正视本方对本事故应负的责任,寻找各方能接受的赔偿方案。通过连续不断的说服、疏导,近二十次的调解,双方当事人于7月11日下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立即履行。调解结果,以二被告给予原告经济补偿和经济帮助合计21万元,其中被告张伟雄承担8万元,启明星广告公司承担13万元,抵除二被告已支付的74977.10元,尚应给付的135022.90元,于接调解书之日付清。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黄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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