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调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月增60-80增幅17-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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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8日17:35 新华网 | ||
(来源:现代快报) 昨天(17日),经市政府同意后,南京市劳动局对今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并作了说明,此次调资额度在60-80元/月,年增加额达到了720-960元,此次调整是历年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幅度最大的一次,调增幅度为17%-23%。 据了解,此次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分为3个层次的标准进行,其适用范围的区别是以行政区域划分的,也就是说企业在什么类别区范围就应执行所在类别区标准,劳动者在什么类别区范围内企业工作,就应享受所在类别区标准以上的的工资待遇。鼓楼、白下、玄武、雨花台、秦淮、建邺、下关、栖霞、江宁及六合区内原大厂区范围、浦口区内原浦口区内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均应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标准,即540元/月。溧水县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执行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二类区标准,即450元/月。高淳县、六合区内的原六合县范围和浦口区内的原江浦县范围的各类企业,执行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三类区标准,即390元/月。 南京市劳动局特别指出,最低工资不等于最低工资准,最低工资除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外,还包括劳动者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缴费额。少数企业对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理解不准确,将不应该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和夜班费以及特殊岗位津贴等一并计入劳动者的正常报酬内,充抵最低工资,这种做法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劳动监察部门欢迎市民对此进行举报并按规定及进查处。(记者顾元森)声明:本网站所刊登新闻标题及内容,除标明“来源:新华网”之外,皆由合作媒体提供,不代表新华网立场。 本网转载目的仅为传播信息。(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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