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输血后身患丙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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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9日04:31 齐鲁晚报 | ||
医院不能自证清白一审被判赔偿 本报青岛7月18日讯(记者 姜淑芹)岛城市民邓先生为治病在医院输过一次血,之后他却被发现感染了丙肝,根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作为被告,供血的血站和输血的医院要自证清白,由于医院提供的证据无法摆脱嫌疑,结果一审被判赔偿患者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万余元。 这场官司的原告邓先生1996年10月15日因突发脑出血入住被告青岛市人民医院,手术后呈植物人状态,长期在医院住院治疗,1999年11月1日医院给原告输全血200ml,当年12月经检查原告患丙肝。现在每月治疗肝病费用近万元,家庭生活举步维艰,其家属作为委托代理人状告青岛市人民医院和青岛市红十字会中心血站,索赔近6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血站方面证明原告所输血液的无偿献血者和他献的这200ml全血经过多次检验未发现丙肝病毒,并且该献血者至今仍身体健康,无肝病。医院虽然也提供了病房及手术室消毒的制度等情况,但对于丙肝这种可经手术器械传播的疾病来说,法院认为医院的证据尚显苍白,因此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41700元的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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