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获千元 九月施行 新“计生条例”18日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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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9日07:12 新华网 | ||
(来源:北京青年报) 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将能享受到政府给予的上千元奖励。1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岁、男方年满60岁的,每人可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该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继续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上,加大了对晚婚晚育及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力度。对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18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可享受六项奖励和优待,其中包括: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岁止;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岁、男方年满60岁的,每人可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等措施。 另据记者了解到,此次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生育调节上对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等九种情形的夫妻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政策没有改变。但依照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和年龄限制有所放宽,由原来必须满足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女方年龄不低于28岁,修改成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文/谭卫平)声明:本网站所刊登新闻标题及内容,除标明“来源:新华网”之外,皆由合作媒体提供,不代表新华网立场。 本网转载目的仅为传播信息。(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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