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沙现场未设标志 7岁男童溺水身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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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9日08:11 楚天金报 | ||
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仁儒、通讯员定名、周波报道:因没在自己的采沙场设立明显标志,致使一名7岁男童溺水身亡。18日,采沙主高某被随州市曾都区法院判决赔偿。 2000年7月,随州市曾都区居民高某,投标取得曾都区殷店镇大河的河沙开采权,合同有效期3年。这条河的河水原本只有二三十厘米深,高某的采沙场设在河中心。长期的采挖 尹某家长将高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疏于管理,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而尹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最后法院判决,高某赔偿尹某全部死亡补偿费的50%,即人民币810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合计人民币1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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