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工会活动者合法权益 人员解聘有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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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9日09:44 东方网 | ||
东方网7月19日消息:从现在起,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本人不愿意在该单位继续工作,被解聘的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除了可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可获得本人年收入2倍的赔偿金。这是有关部门为保护职工以及工会干部合法权益作出的新规定。 这项规定同时明确,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被 之所以作出此项规定,有关人士解释说,主要是出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性质不同,赔偿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作出“赔偿金规定”是出于对弱者的保护,有利于保障工会履行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该人士指出,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相对于雇主来说,往往是弱者,加强对社会上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的原则,也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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