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可增产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9月1日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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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9日09:51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昨天下午,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条例参照了1991年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内容有不少新的补充,同时也对旧条例中的部分进行了强调。该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废止。 条例加大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的奖励力度。其中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新法规规定独生子女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只生一胎的女职工除享受上面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新法规还规定了在九种情况下可生“二胎”。 《新华时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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