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条例十种伤害事故学校免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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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9日10:30 南方日报 | ||
北京拟出台条例规定学校不承担学生监护责任 十种伤害事故学校免责 北京消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按照北京拟出台的一个条例草案的规定,十种伤害事故学校免责,但学校要举无过错证据。前天,北京市第12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 目前,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而不承担监护责任。这一法律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有相关规定或体现,但至今未得到社会广泛理解和认知。一些学生和学生家长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应当承担同监护人一样的监护责任,由此引发了学校和学生、学生家长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矛盾。 草案对学校应当履行的预防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也规定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10种情形,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事故的;学校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或难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学校有证据证明学校及教职工已经充分履行了职责但仍然没有避免事故发生的等等。条例(草案)的第24条中还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即学校对部分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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