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是否有权作“比较试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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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9日11:27 法制日报 | ||
本报记者 姚芃 日前,三家企业诉中消协“名誉侵权”纠纷案在北京市一中院的开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去年7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其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20款国产 消费者组织是否有权进行商品和服务的比较试验? 原告律师张勇认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消法”)规定消协的7项职能中,没有授权中消协可以单独做比较试验。也没有任何法规、组织和职权机构明确赋予中消协比较试验的资格,因此中消协的比较试验属违法行为。 被告方律师邱宝昌针锋相对地列举了一系列证据,无论是“消法”还是国际消联的章程,无论是两个国家标准还是法人登记证上载明的“对商品、服务的比较和检测”业务范围,都证明中消协是依法履行义不容辞的职责。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问题的回答是明确而肯定:根据消协的法定职责,消协监督商品的手段很多,比较试验是其行使社会监督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一般消费者很难亲自进行低成本、高效率的比较试验。“比较试验”四字虽未写入“消法”,也是社会监督权的应有之意。 刘俊海同时强调,消协是一个民间团体,而非行政机关,因此,消协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施的行为,只要在其章程或法人执照载明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内,而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不侵害他人的权利,就具有合法性,无需法律的明确授权,无需遵守行政机关应当遵守的主体法定、职权法定的要求。 比较试验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质量监督能否划等号? 原告律师张勇认为,消协无权主动进行质量抽查,理由之一是只有国家行政监督管理机关才有权进行质量监督抽查。 被告方诉讼代表、中消协秘书长助理丁世和认为,这是原告方混淆了二者的本质区别: 首先,二者的主体不同。 二是目的不同,消协的比较试验是为给消费者提供正确的消费信息,指导消费。国家行政部门的质量抽查是执法监督,目的是规范生产经营者行为。 三是特点不同,消协的比较试验主要是对不同牌号商品品质、性能进行客观比较,有标准规定的可以与标准进行比较;没有标准的,也可以进行商品之间的比较,即不依赖于标准,不判断合格不合格,只是客观地把测试情况提供给消费者。国家行政部门的抽查则必然依据标准进行,并作出“合格”与“不合格”的两极判断。 四是抽样方法不同,比较试验是消协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用模拟消费的方式,直接在市场上购买样品。试验仅对样品负责。行政部门的抽查是批次抽样,多在生产环节进行,结果是判定批次产品合格不合格。 五是结果性质不同,行政部门的抽查具有强制性,可责令不准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及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手段。消协的比较试验旨在给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虽可对有问题的商品向企业反馈,敦促其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但不具有强制性。 如何看待消费者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试验? 记者全程旁听了此案的庭审,深感原被告短兵相接的“刀光剑影”,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了当今社会上传统的“规则”理念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规则”理念的碰撞。 我们知道,消协的“比较试验”在计划经济时代是没有的,我国长期以来对产品质量实行的是行政监督抽查,因而不少生产经营者一论及“质量抽查”就只认“官”不认“民”,只买行政监督的账,国家行政强制力的烙印深深印在其规则意识中。 而消协的比较试验则不具备“官方”性质,在不少人的“规则意识”中没有它的位置。可“比较试验”却是国际消费者组织的通行做法。有关专家介绍,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斥巨资购买高档汽车进行撞击试验;有的把不同厂家生产的油漆刷在可展示的地方,露天展示一年,让消费者比较和选择。 毕竟“比较试验”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我国还没有能够深深地楔入广大生产经营者的“规则意识”中,因而,不少生产经营者对消协这种“非政府组织”通过这一手段对商品和服务实施的社会监督,不仅不习惯、不认同、不喜欢,更不买账。 喜欢的是消费者。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不能仅满足于知道哪些商品是合格的,更需要知道在合格商品中哪些更适合自己。“比较试验”正是从有利于消费者使用的立场出发,对商品和服务所有的特性都有尽可能考虑,如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性能、能耗、环境效应、运行成本、价格、维修等等,通过专门机构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检查试验,一方面为消费者提供最真实的信息,另一方面向生产经营者发出警示。因此很受消费者欢迎。 记者认为,此案对促进市场主体规则意识的与时俱进,推动我国消费者保护事业,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将会产生不可低估的作?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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