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邮包炸弹”案一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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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9日11:27 法制日报 | ||
浙江“邮包炸弹”案一审判决 本报讯(通讯员钱俊皓记者余东明)日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省首例“邮包炸弹”案民事赔偿部分作出一审判决:江山市邮政局在受理邮件时,不细致检查,没有认真履行自己职责,存在审查不严,疏忽大意的过错,依法补偿受害者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2002年8月19日上午10时许,浙江衢州一家移动通讯公司数据部经理陈瑞在办公室拆看收到的邮包时,被当场炸死。这是浙江省首例邮寄“炸弹”刑事犯罪。今年初,这起命案的凶犯颜亮伏法,此后,受害人陈瑞的家属把颜亮的父母以及江山市邮政局推上被告席,要求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人身损害赔偿合计56.9755万元。 2001年9月,颜亮受聘于衢州一家移动通讯公司数据部,期间他认为数据部经理陈瑞在工作上有意刁难,因此对他怀恨在心。2002年6月,颜亮决定采用邮寄爆炸装置的方法对陈瑞实施报复。2002年8月18日上午,颜亮将炸药装在一个茶叶罐内,让他人购买、填写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随后又让三轮车工彭某以江山市电信公司工会张某的名义,将伪装成礼品的爆炸装置送到邮政营业厅投递。 江山市邮政局工作人员胡某受理该邮包时,只对邮包的外观、重量和包装进行检查,未拆开颜亮自行包装的胶带进行细致的验视,致使邮包顺利投递。 审理中,邮局应承担什么责任,赔偿如何计算等问题成为本案焦点。 合议庭认为,罪犯颜亮以故意杀人为目的投递爆炸物品,具有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故意,江山邮政局工作人员胡某工作上疏忽大意,过失致人受到侵害,虽然客观上造成了陈瑞被炸身亡的结果,但颜亮应承担的是刑事责任,江山邮政局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其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对陈家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颜亮的行为构成犯罪,已经受到了刑罚最严厉的惩罚,体现了对原告的一种精神抚慰。陈家要求颜亮的父母在继承颜亮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法院不予受理。江山市邮政局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给陈家适当的经济补偿。 据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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