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差距太大令人疑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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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0日01:37 齐鲁晚报 | ||
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马刚律师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对于保护患者利益,解决医患纠纷起到了很大作用。然而对于侵权的赔偿数额与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于一般民事侵权中的赔偿数额明显过低,究竟是执行新条例的赔偿标准,还是适用民事侵权赔偿标准?司法界的确存在疑惑。 我认为在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中,不应机械地适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规定。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侧重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于出现的医患纠纷经医学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在行政上如何进行赔偿作出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技术赔偿、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及如何进入司法程序都作了规定,但法院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能仅限于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民法通则》仍是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规范。再者,如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发生冲突,应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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