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适用法规太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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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0日01:37 齐鲁晚报 | ||
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蒋靖律师 当前,医疗事故赔偿不是没有法律法规可依照,而是可参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太多。这虽然给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但如果适用了较低的标准,就会使受害者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从而认为通过法律未能得到公平和正义。我个人认为,在法律法规相冲突时,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其实,在1992年最高法院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已做了一个解释,其要点有三:一是强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与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一致,都可以适用。二是适用的原则是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参照地方政府的实施细则,前者为依照,后者为参照,适用效力并不相同。同时,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并未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同时又以民法通则作为“依照”,其含义应该说是比较明确。三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如果按照一次性限额赔偿能够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可以使用这种方法;如果用这种办法不能全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则应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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