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光盘侵权纠纷案开审 著作权归属成此案焦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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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0日08:43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原告开明文教音像出版社认为,被告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天宝光碟有限公司在合同期满后,继续非法发行、复制著作权属原告所有的《京剧经典大观》光盘。而且,被告还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发行原告出版的《世界著名进行曲精粹》、《快乐童谣》等光盘。因此,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昨天,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被告称,原告根本没有诉争光盘的著作权,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索赔36万 原告开明文教音像出版社的代理人在庭审诉称,1995年3月17日,开明文教音像出版社与天津宝达音像发行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出版CD光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版权属其所有的京剧节目共20集,由乙方复制发行。出版物上应有“开明文教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电子有限公司复制”、“天津宝达音像发行有限公司发行”的文字。签字之日后5年内合同有效。合同期满后,双方若想继续合作,应再行签约。合同还约定,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版权使用费20万元。2000年3月16日,合同到期后,原告通知第一被告停止发行诉争光盘,第一被告却置之不理。2001年至2002年,原告又多次到第一被告所在地要求其停止发行诉争光盘,并赔偿原告损失,但均无结果。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赔偿金36万元;立即停止侵权;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将母带和工作母盘交还原告。 被告我们没有侵权 第一被告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被告在发行《京剧经典大观》音像制品的过程中,严格履行了和原告签订的合同。《京剧经典大观》包括的36个剧目均在原告授权之中。被告从未超越授权剧目进行发行。其次,被告发行《经典舞曲沙龙》、《抒情浪漫曲》、《金小号罗曼丝》、《世界著名进行曲精粹》、《快乐童谣》,是根据原告的许可授权进行发行的,绝无所谓侵权行为。再有,原告根本没有本案诉争光盘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综上,第一被告从未实施原告诉状所称的侵权行为,原告也无权提起诉讼。本案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他们的复制行为完全是按照与原告签订的委托书进行的,无任何侵权行为。另外,第二被告也强调,原告无本案诉争光盘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据悉,一中院将在细致审理的基础上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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