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维权行动今再出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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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0日08:43 每日新报 | ||
编者按 今日上午9时至11时,本报将邀请四方律师事务所的来云鹏律师做客新报,为您解答有关商品房方面的疑问,本次开通的热线为28202004。同时,本报“198呼说法热线”继续开通,为您解答有关法律问题。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经整理读者所投诉的商品房纠纷问题,发现产权证、面积误差、双倍赔偿问题是当前商品房纠纷中的焦点。为使读者更好地运用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司法解释”,使读者能切实依法解决商品房纠纷,本报就三个焦点问题采访了来云鹏律师。 产权证 “商品房司法解释”实施后,人们对产权证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以前很多人认为只要房子住着舒心,物业管理还不错,有没有产权证都无足轻重,现在,人们已经深刻地意识到产权证是自己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法定证件,只有在具备产权证的情况下,房屋所有人才能依法将所拥有的房屋转让、出租、赠与、抵押、担保和使用。否则这一切都无从谈起。随着司法解释逐渐深入人心,人们起诉开发商要求解决产权证问题的也越来越多了。人们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和积极进行维权的同时,客观上也带动了开发商重视产权证问题,很多在产权证问题上抱有消极态度的开发商也不得不尽快解决了。 面积误差 面积误差不仅仅限于房屋缩水,事实上有些开发商为了增加销售收入,往往故意把销售面积标注得比实际小,待与购房户签完购房合同办理有关手续时再告知实际面积,此时购房户往往任由摆布,有理难辩。目前对这样的问题,购房户也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在解释中缩水或增加面积超出3%的,购房户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若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双倍赔偿 双倍赔偿是购房户依据解释主张权利的一个方面,也是商品房纠纷中最突出的焦点问题。目前能够涉及“双倍赔偿”的商品房纠纷案多集中于“一房两卖”、“面积误差超过3%”、“隐瞒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虚假广告”等情况。双倍赔偿的概念出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在解释之前一直适用于普通商品,对商品房是否适用却始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有专家主张认可,但绝大多数人持否定态度。此次,明确将商品房纠纷的部分情况适用双倍赔偿,给审判实践带来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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