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杨克元陆莉萍记者王骞父子情与黄昏恋的天平上,一位老先生倾向于前者。他生前将家里的4套房屋全部“分”给了儿孙们,却没有给再婚的老伴留下片瓦。老先生去世后,老伴上法庭诉请重分房屋。日前,闵行法院确认经过公正的房屋分割协议有效,其诉请被依法驳回。1996年,50岁的徐女士嫁给了丧偶多年的张先生。婚后半年,居住的私房遭遇动迁。由于徐女士的户口不在安置范围内,所以,动迁后张家的儿孙等5人作为安置对象分得了4套新房。今年1月4日,张先生明确了3套房屋分别归儿子及长孙所有。而自己住的 一套,则表明在百年之后,赠与两个儿子。双方还就房屋产权分割事宜前往公证处签订了房产分割协议。10天后,张先生撒手人寰。徐女士在悲痛之余,越发感到地位的尴尬。3月1日,她与两个继子订立了和解协议,约定所住房屋的产权按公证书为准。事后,徐女士悔意顿生。她认为,四套房屋系拆私还私,产权应为张先生个人所有。自己作为后妻继母,理应分得一居半室。今年4月,徐女士将张家子女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房产分割公证协议明确了4套房屋的产权归属,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由于张先生在协议订立后不久即去世,致使相关的房屋产权赠与登记手续无法办理,但这并不影响张先生将其份额赠与两个儿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赠与协议有效。由于张先生对4套房屋已不再享有产权份额,故徐女士之诉请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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